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之5
- 相對人
- 得易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四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553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49,000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474號提存事件提存,再聲請本院執行假扣押。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請裁定返還等語,並提出和解書為證。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訂立之和解書為證,並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意旨所述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准許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