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7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請人
久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澤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907號民事假處分裁定,提供新臺幣3,000,000元為擔保,經鈞院以96年度存字第433 號提存事件提存,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強制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返還,爰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和解書影本、提存書影本、民事假處分裁定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433 號、96年度裁全字第907 號、96年度執全字第392 號事件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