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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97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馬來西亞商肯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相對人
誌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新竹市○
相對人
丁○○ 住桃園縣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0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登錄債票新台幣壹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253號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登錄債票新台幣1千萬元,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0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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