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詮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737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3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3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而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處分裁定、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