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昇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麗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32,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