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6年度促字第11734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2,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應作為訴訟 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18,216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