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6年度促字第11734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2,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18,21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