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所查報之訴訟標的
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提供相
關資料供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亦未提供訴訟資料供本院審酌訴訟標的價額,則以本裁定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1,650,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7,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