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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告
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所查報之訴訟標的

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提供相

關資料供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亦未提供訴訟資料供本院審酌訴訟標的價額,則以本裁定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1,650,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7,3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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