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82,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2,671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