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547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