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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54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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