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號

原告
堡新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5年度促字第32833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84,976元,應徵裁判費37,531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36,53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