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2號
- 原告
- 堡新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95年度促字第32833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84,976元,應徵裁判費37,531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36,53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