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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康弼周

  • 當事人
    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252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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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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