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5號原 告 浤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252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