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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康弼周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農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農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雍笙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 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3,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39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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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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