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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1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
農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雍笙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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