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 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9,7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