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金宜威即概念元素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本院95年度促字第31206號支付命令事 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000元,應徵裁 判費6,72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5,7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