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3號
- 原告
- 金宜威即概念元素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本院95年度促字第31206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000元,應徵裁判費6,72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5,7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