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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告
高角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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