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65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展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0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0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展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9月7日邀同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1,500,000元共二筆,並訂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8日起至96年9月8日止,每月一期按期攤還本息,利息以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54機動計息(違約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7.7),如逾期未償還本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月個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此外,尚約定如有一期未能按期繳付時,立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本息到期。詎2筆借款被告展陽公司分別自96年6月8日、96年5月8日起即未按期償還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計被告展陽公司分別尚欠本金138,059元、183,4 93元及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甲○○、丁○○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展陽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1日邀同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500, 000元及2,500,000元二筆,並訂立動撥申請書、授信合約書及連帶保證書,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1日起至98年11月1日止,分36期每月一期按期攤還本息,利息以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01機動計息(違約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7.17),如逾期未償還本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月個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此外,尚約定如有一期未能按期繳付時,立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本息到期。詎被告展陽公司分別自96年6月1日、96年5月1日起即未按期償還上開2筆借款本息,依授信合約書第6條第1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計被告展陽公司分別積欠本金2,054,722元、2,119,437元及如主文第3項、第4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甲○○、丁○○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上開借款均未依約繳付,經原告履催未還,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參、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依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連帶保證書、授信合約書第一章第19條約定,兩造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影本、授信合約書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按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478條、第7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參照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本件被告展陽公司既積欠原告前揭借款,且依約定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展陽公司自應負返還之責。又被告甲○○、丁○○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主債務人即被告展陽公司、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丁○○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於本件支出之訴訟費用為45,550元,附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