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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上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僅繳納上訴費用4635元,尚有不足61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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