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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德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告
上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七千一百六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陸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對於訴訟費用之計算,容有誤算,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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