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上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七千一百六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陸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對於訴訟費用之計算,容有誤算,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