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臺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3年11月22日、94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11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各為3年,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分別自95年5月22日及同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前揭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共計尚欠本金2,337,6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仍分文未付。爰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37,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台幣 │自95年5月22日起 │自9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一 │1,578,454元 │至清償日止,按年│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 │ │ │息7%計算。 │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 │ │ │ │ │算。 │ ├──┼───────┼────────┼────────────┤ │ │新台幣 │自95年6月7日起至│自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 │759,221元 │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開│ │ │ │7.525%計算。 │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