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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臺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參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3年11月22日、94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11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各為3年,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台灣千禧營造有限公司分別自95年5月22日及同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前揭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共計尚欠本金2,337,6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仍分文未付。爰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37,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台幣        │自95年5月22日起 │自9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一 │1,578,454元   │至清償日止,按年│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
│  │              │息7%計算。      │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 │
│    │              │                │算。                    │
├──┼───────┼────────┼────────────┤
│  │新台幣        │自95年6月7日起至│自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 │759,221元     │清償日止,按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開│
│  │              │7.525%計算。    │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上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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