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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訴人
夏卡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17,80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80,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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