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號

給付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告
今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寶玲即順彬水果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卷附戶籍資料顯示,被告朱寶玲住所地設於臺中縣大雅鄉○○路○段14號;又依卷附對帳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件記載,順彬水果行設於台中市○○路180之40號,且原告送貨地點亦為設於台中市○○路180之40號之順彬水果行,均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等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