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7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京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於給付時按原告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京巧彩色印刷公司於民國95年8月23日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300萬元及美金10萬元,同時簽立美金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國內票款借款契約等件,作為借款憑據,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附表所示。
㈡詎被告僅攤還本金新台幣803,441元及美金5萬元,猶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迭次催索,但未獲置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影本、切結書影本、墊付國內票款借款契約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影本、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影本、分戶餘額記錄卡影本、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未據被告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借款人最遲應於每筆借款到期日,將借款本金以外匯存款或按償還當時貴行所公告之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或按借款人另向貴行所訂立預購遠期外匯契約之匯率折合新台幣償付貴行‧‧‧」,前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5條約定載有明文。是以原告本此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部分,依給付時按原告掛牌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即非無據,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清償借款事件附表 │├──┬────────┬───────┬─────────┬────┤│編號│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原借金額│├──┼────────┼───────┼─────────┼────┤│一 │新台幣2,196,559 │自96年3月7日起│自96年4月8日起至清│新台幣 ││ │元 │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其逾期在6 │300萬元 ││ │ │年息百分之3.75│個月內者,按左開利│ ││ │ │5計算。 │率百分之10計算,逾│ ││ │ │ │期在6個月以上者, │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 ││ │ │ │計算。 │ │├──┼────────┼───────┼─────────┼────┤│二 │美金25,000元 │自95年9月7日起│自95年10月8日起至 │美金5萬 ││ │ │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元 ││ │ │年息百分之8.2 │6個月內者,按左開 │ ││ │ │計算。 │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 │20 計算。 │ │├──┼────────┼───────┼─────────┼────┤│三 │美金25,000元 │自95年9月14日 │自95年10月15日起至│美金5萬 ││ │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元 ││ │ │按年息百分之8.│6個月內者,按左開 │ ││ │ │2計算。 │利率百分之10計算,│ ││ │ │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 ││ │ │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 ││ │ │ │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