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金宜威即概念元素企業社 被 告 甲○○ 20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