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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告
昕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被告
鑫進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交付載有其出賣與原告之淋膜機之完整電路圖、線路圖、PLC編輯軟體及程式、人機介面編輯軟體及程式內容之光碟予原告。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原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1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將聲明第1項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

⑴被告前曾向貴院聲請對原告假扣押,案號為95年度裁全字第5855號,經貴院以95執全字第2265號強制執行,於民國95年10月20日查封原告所有之淋膜機(下稱系爭淋膜機)。惟原告就系爭淋膜機已與訴外人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騰公司)簽訂買賣契約,預定交付日為95年10月31日,然尚未交付之際,竟遭被告聲請假扣押執行查封。

⑵被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後,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原起訴於貴院審理,案號為95年度訴字第963號,審理程序中被告自行撤回起訴,嗣後又自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告因被告假扣押而交付系爭淋膜機遲延,經與勝騰公司協商結果,原告同意減價1,500,000元,作為遲延之違約賠償,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1,500,000元及利息。

⑶系爭淋膜機係原告向被告購得,自被告於95年5月交付系爭淋膜機以來,因運作一直不順,造成原告巨額損失,雙方曾於95年9月26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原告交付尾款4,000,000元後,被告應交付載有系爭淋膜機電路圖及線路圖、PLC編輯軟體及程式、人機介面編輯軟體及程式之光碟。原告已給付尾款完畢,惟被告就其應盡履行協議書內義務之事項,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系爭協議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載有完整內容之系爭淋膜機電路圖、線路圖、PLC編輯軟體及程式、人機介面編輯軟體及程式之光碟。

⑷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及系爭協議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載有完整內容之淋膜機電路圖、線路圖、PLC編輯軟體及程式、人機介面編輯軟體及程式之光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則以:

⑴原告與勝騰公司間買賣標的物共有4項,而系爭淋膜機僅為其中1項,並非買賣標的物之全部,故原告所主張因遲延所生之全部損害皆由被告負擔,應無理由。

⑵又依原告所呈其與勝騰公司於96年1月31日所定協議書結論三:「如未完成淋膜機點交,則淋膜機以一千一百八十萬元整扣除,甲方需無條件退還預付之款項」之約定觀之,原告與勝騰公司既就系爭淋膜機之點交另為特別之約定,即無其所稱之因交付遲延而生損害之可言,故原告遽為損害賠償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法院之判斷:

⑴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855號假扣押裁定、95年度執全字第2265號查封登記函、95年度訴字第96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撤回起訴筆錄、96年度裁全字第522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其與被告間系爭協議書及同意書、其與勝騰公司間買賣契約、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等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⑵被告雖辯稱本件遲延所生之損害不應全部由被告負擔云云,惟查,原告出賣整廠設備與訴外人勝騰公司,因被告就其中系爭淋膜機為假扣押,致原告給付遲延而受有1,500,000元之損害,此為被告不爭之事實。而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因自始不當而自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原告因假扣押所受之全部損害,即應由被告負責賠償,被告辯稱不應全部由其負擔,委無可採。

⑶被告另辯稱原告無其所稱之因給付遲延而生損害云云,惟查,原告與勝騰公司於96年1月31日所定協議書結論三之內容,係指原告如未完成淋膜機點交,則淋膜機以1,180萬元扣除,原告應退還勝騰公司預付之款項。上開約定非為免除原告違約責任,況且原告嗣後既已完成系爭淋膜機之交付,上開約定即無適用之餘地。被告以上開約定內容辯稱原告未受損害,亦無可採。

⑷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無理由,從而,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及系爭協議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交付載有系爭淋膜機電路圖、線路圖、PLC編輯軟體及程式、人機介面編輯軟體及程式之完整內容光碟,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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