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正代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合旭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甲○○為原告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甲○○,因非律師,且王國峰自稱原告未委任律師,其為華誠法律事務所之職員,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其與原告間並無其他利害關係,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