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6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阿邑多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阿邑多企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及案外
人莊金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5日向原
告之北斗分行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
間3年,按月平均攤還繳納本息,按本行基準機動利率加2%
,目前年息5.73%機動計息(以下簡稱第一筆借款);復於
同日另與原告之北斗分行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
度600萬元,借款期間1年,每次動用期間不逾4個月,按月
繳納利息,依本行基準機動利率加2%,目前年息5.73%機動
計息,嗣於95年8月1日依約動用200萬元(以下簡稱第二筆
借款),詎被告阿邑多企業有限公司自95年10月25日起即拒
未繳納第一筆借款之利息,自95年10月1日起拒不繳納第二
筆借款之利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截至遞狀日止尚積欠
原告本金3,306,497元(第一筆借款尚欠本金1,306,497元,
第二筆借款尚欠本金200萬元),爰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請求判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揭各情,業據提出內容相符之借據二紙及授信
約定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利率資料表、
連線作業通用驗證單、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
各一件(均影本)附卷可憑,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二)查:依兩造就第一筆借款所立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第一款
約定,則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無
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上揭第二筆
借款清償期限至95年10月26日止,屆期本金一次清償等情
,並有兩造於95年8月1日所立借據可稽,是被告之上揭第
二筆借款債務既屆期未清償,依兩造之授信約定書約定,
第一筆借款債務亦全部視同到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負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
│編 號│本金(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306,497元 │自95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自95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
│ 1 │ │止,按年息5.730%計算。 │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 │
│ │ │ │前開利率20%計算。 │
├───┼───────┼────────────┼──────────────────────┤
│ │2,000,000元 │自9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 │自9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 2 │ │止,按年息5.730%計算。 │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 │
│ │ │ │率20%計算。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