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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告
飛氏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懷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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