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4號
- 原告
- 飛氏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懷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主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瑾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