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