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壹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7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依據本院96年度補字第215號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216元,並於民國96年6月26日具狀陳報,惟本院未為查明,以96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並提出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乙件為證。
二、經核,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抗告人之訴時,確有漏未查悉抗告人前開已補繳裁判費之情事,故本院前開所為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於法即有未合,抗告人聲明撤銷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