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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2號

上訴人
被告
加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0 元,應徵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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