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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2號

原告
乙○○
被告
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安安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取得原告之授權才可以使用原告之專利。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經本院員林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員小調字第六四號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七十五萬元(聲明第一項金額為十萬元,聲明第二項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核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一千元後,再補繳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二十五元,該項裁定書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該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抗告而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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