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常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安安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取得原告之授權才可以使用原告之專利。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經本院員林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員小調字第六四號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七十五萬元(聲明第一項金額為十萬元,聲明第二項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核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一千元後,再補繳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二十五元,該項裁定書已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該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抗告而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