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5號
- 原告
- 永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尤榮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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