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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告
永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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