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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85號
- 原告
- 順丞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智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台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23,481 元及其中969,520 元自民國96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453,961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於本院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13,637 元及其中969,520 元自96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其中244,117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金額計969,520 元,詎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次催討均無結果。又被告自95年10月起至95年(起訴狀誤載為96年,應予更正)12月止,陸續向原告購買水電材料數批,貨款共244,117 元,迭次催討亦均無所獲。爰依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1 條、第133 條及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願意還原告錢,但目前沒有辦法,希望從96年12月15日起按月清償5,000元等語置辯。惟未作任何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支票正反面、退票理由單、應收帳款對帳單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希望從96年12月15日起按月清償5,000 元云云,惟此為原告所不接受,本院自無從強令原告接受被告分期清償之要求,是被告上開所辯,無從卸免其應負之清償之責。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1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又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積欠原告上開票款及貨款尚未給付,則原告依據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969,520 元及自96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貨款244,11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付款銀行 │ ├──┼─────┼──────┼─────┼────────┤ │ 1 │AD0000000 │95年11月30日│334,000元 │復華銀行溪湖分行│ ├──┼─────┼──────┼─────┼────────┤ │ 2 │XA0000000 │95年12月31日│300,000元 │第一銀行溪湖分行│ ├──┼─────┼──────┼─────┼────────┤ │ 3 │XA0000000 │96年1月15日 │243,520元 │第一銀行溪湖分行│ ├──┼─────┼──────┼─────┼────────┤ │ 4 │AD0000000 │96年1月31日 │ 92,000元 │復華銀行溪湖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