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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尚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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