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尚雅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