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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陳正禧

  • 當事人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杰玲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3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新東信實業社許│合作金庫商業銀│95年11月12日 │68,990元 │0000000 │ │ │ │廣東 │行和美支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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