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5號聲 請 人 瑞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杰玲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瑞銘金屬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12月10日 │2,054,315元 │AR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陳興│行北斗分行 │ │ │ │ │ │ │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