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泓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9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弘泰豐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95年12月10日 │15,750元 │YLG0000000 │ ││ │公司上官清鈺 │行員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