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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
龍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2段2
訴訟代理人
甲○○

            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3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龍湶實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員│95年11月26日 │60,865元 │VB0000000 │ ││ │司乙○○ │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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