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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45號

債權人
聯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樓之1
債務人
千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促字第445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10月7日 │485,460元 │96年10月8日 │UC0000000 │├──┼─────────┼───────────┼───────────┼───────────┤│002 │96年10月31日│130,838元 │96年11月1日 │UC0000000 │├──┼─────────┼───────────┼───────────┼───────────┤│003 │96年11月30日│146,557元 │96年12月1日 │UC00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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