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51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皇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67弄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促字第451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6月5日│250,000元 │96年12月27日│OA0000000 │├──┼─────────┼───────────┼───────────┼───────────┤│002 │96年6月15日 │40,000元│96年6月15日 │OA0000000 │├──┼─────────┼───────────┼───────────┼───────────┤│003 │96年7月6日│100,000元 │96年11月23日│O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