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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告
丙○○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己○○
原告
兼前列二人共
原告
同訴訟代理人丁○○
原告
兼前列五人共
原告
同訴訟代理人乙○○
被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興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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