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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 債 權 人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甲○○所應返還金額中,其員工現金紅利 (新臺幣70,776元)及 股票紅利 (新臺幣270,000元)款項部份,未明確規定於員工技術、業務保密協議書條款內容中,請債權人具狀釋明其上述請求款項之依據為何?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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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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