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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

債權人
宏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科品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

一、債務人科品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台端所附工程合約書所示,立合約書人為宏葳企業有限公司及科品工程有限公司,因乙○○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並非債務人,聲請人以乙○○為科品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由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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