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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4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5443號

債權人
丙○○
債務人
海味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人 弄24
債務人
甲○○

            弄24

一、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海味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元及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二項所命給付,如於債務人海味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為給付範圍內,第一項債務人乙○○、甲○○則免其範圍內之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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