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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4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448號

異議人
菁埔團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28號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9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97年11月7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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