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4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6448號
- 異議人
- 菁埔團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28號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9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97年11月7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