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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

債權人
林錫國即美嘉企業社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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