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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0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7085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紳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7年度司促字第1708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6年10月23日│172,000元 │96年10月23日│PSA0000000│├──┼─────────┼───────────┼───────────┼───────────┤│002 │96年10月28日│170,000元 │96年10月29日│PSA0000000│├──┼─────────┼───────────┼───────────┼───────────┤│003 │96年11月5日 │90,800元│96年11月5日 │PSA0000000│├──┼─────────┼───────────┼───────────┼───────────┤│004 │96年12月25日│154,386元 │96年12月25日│PSA0000000│├──┼─────────┼───────────┼───────────┼───────────┤│005 │96年12月28日│289,386元 │96年12月28日│PSA0000000│├──┼─────────┼───────────┼───────────┼───────────┤│006 │97年1月3日│199,386元 │97年1月3日│PSA0000000│├──┼─────────┼───────────┼───────────┼───────────┤│007 │97年1月13日 │198,432元 │97年1月14日 │PSA0000000│├──┼─────────┼───────────┼───────────┼───────────┤│008 │97年1月22日 │585,438元 │97年1月22日 │PSA0000000│├──┼─────────┼───────────┼───────────┼───────────┤│009 │97年1月23日 │323,481元 │97年1月23日 │PSA0000000│├──┼─────────┼───────────┼───────────┼───────────┤│010 │97年1月31日 │256,439元 │97年1月31日 │PSA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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