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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482號

債權人
泰琩金屬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樓之1

上列債權人泰琩金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得來意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琩金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請求標金額究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

」抑或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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