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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黃奎富即元懋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
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債務人黃奎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查明元懋工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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