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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8947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英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甲○○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英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邀同債務人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銀行借款新台幣 (下同)肆佰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利息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九,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除乃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等僅攤還本金貳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整,現欠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立約人在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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